假吴冠中画作案有果 买家要承担交易风险 败诉
12月15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卖界广泛关注的,因花230万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据《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事件缘起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5年12月11日,北京翰海公司举办了“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在这次场拍卖会上,来自上海的苏敏罗女士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拍品原件。
据原告苏敏罗称,她后来陆续听到外界说她所买到的画作是可能是假画,直至2008年7月1日,吴冠中本人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以《池塘》实际是假画,翰海公司和萧富元在明知是假画的情况下拍卖作品,翰海公司拍卖前所作免责声明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判决令撤销相关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23万和其它费用。
一中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且在对诉争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为此,此案中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中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为此,苏敏罗基于诉争拍品系伪作,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要求的翰海公司及萧富元连带返还拍卖价款及佣金,并赔偿律师费、调查取证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