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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9590    更新时间:2012-03-07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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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章程(修改稿)

   中国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是由内著名书画艺术家、
书画理论家、书画鉴赏家和书画教育家组成的书画艺术
评审学术机构。中国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的宗旨是培养、
发展、考评和管理全国书画艺术评审队伍,组织各类书
画艺术评展活动,进行书画艺术人才的教育培训,普及
和提高全国书画艺术评审水平。
   
中国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独立开展工作。

 

             第一章   评审委员

    第一条:凡热爱祖国,遵守评委会章程,热情支
持和积极参加评委会的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
可申请加入评委会。

    1、出版过书画作品或理论专著者;

    2、在国家级书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特等奖者;

    3、在全国知名的书画家、书法艺术评论家和鉴赏家;

    4、担任过国家级书画学术团体理事或省级书画学术
团体的主席、副主席以上学术职务者;

    第二条:评委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书画作品和论文的评审和鉴定权,并可参加国内
外书画评审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对本评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4、优先在本评委会创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或作品。

    第三条:评委的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本评委会
章程和规定;

  2、努力做好评委会分配的工作,积极为本评委会发展
献计献策;

  3、按时交纳学术职务保障金和按时晋升学术等级。

  第四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劝其退出评委会或
予以开除。

  1、破坏本评委会声誉,损害本评委会利益者;

  2、严重违法犯罪,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长期完不成评委会交给的工作任务,给评委会工作
造成严重失误或贻误评委会工作者。

 

        第二章   


    第五条:评委会领导机构驻在北京市。
  
 第六条:评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评委代表大会。评
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评委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修改本评委会章程,审查和批准
评委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本评委会常务评委,
研究决定本评委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七条:评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评委会是评
委会的学术民主决策机构。常务评委会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常务评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
主任为评委会的最高学术决策人和公有资产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常务评委会是评委会学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
构。负责评委会的书画艺术品的评审、鉴定和评委的资格
审查、考核选拔以及其他学术决策活动。常务评委会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
   
第九条:由产权人组成的董事会,是评委会资产的
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决策按产权比例进行民主决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董事一人,董事若干人,
负责评委会资产的管理和资金的筹集使用。董事会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按资产占有的份额多少确认产生。
   
第十条:由评委会董事会选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工作人员是评委会的日常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评委
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进行书画艺术品的评审和鉴定。
    
第十二条: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艺术研讨会,开展多
种形式的书画艺术教学活动,提高全国的书画艺术评审和鉴
赏水平。
   
第十三条:开发书画艺术商品市场,推进书画艺术的商
品化进程。
   
第十四条: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统一管理全国书画艺
术评审队伍,配合党和政府整顿书画艺术评比、经营
市场和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国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六条:保护评委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责向社
会推荐高水平的书画艺术作品、优秀书画人才和书画评审鉴定
人才。

     第四章  产权人和资产的经营及管理

   第十七条:评委会的产权主要有公有资产和其他资产
多种经济成分组成。国家财政拔款、社会赞助、评审服务收
费和评委会所属单位的收益属于公有资产;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投入评委会使用的资产,也按其原有产权性质的占有份额进入评委会的产权决策。
   
第十八条:评委会实行行政管理权与学术决策权、产
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四权分离”办法,由评委会董事会选聘
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担任评委会行政领导人和经营负责人,
可以不具备书画学术地位和不拥有产权。

            第五章  考核和任免

 第十九条:评委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考核机构,对董
事会董事、行政负责人和常务评委、评委等负责人进行定
量定性考核,以决定其升降任免。
   
第二十条:凡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和学术负责人,评委
会将作出适当的处理。对完不成工作任务,贻误评委会工
作和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者,将予以解聘、免职和劝
退,危害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本章程解释权为常务评委会。

 

        中国书画艺术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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