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艺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单位的名称:
山东文化艺术研究院
英文译名:SHANDONG ART AND CIVITIZATION INSTITUTE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山东文化艺术研究院是由各类文化艺术人才组成的,进行文化艺术科研、教育、评审鉴定和学术交流等服务为主体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国家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全面提高全社会文化艺术素养和产品质量,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本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济南市六里山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文化艺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二)开展文化艺术的评比、展览和交流活动;
(三)发展和管理研究员队伍;
(四)组织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
(五)进行文化艺术品的鉴定;
(六)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文化艺术产品及相关产品;
(七)组织大型文化艺术表演活动。
第三章 研究员队伍
第七条 本院研究员种类:专职研究员和兼职研究员
第八条 选聘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章程;
(二)有选聘本院的意愿;
(三)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突出的成绩并有一定的影响:
1、出版过文化艺术作品或理论专著者;
2、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筹办的大型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3、具备文化艺术专业的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业职称者;
4、多年从事文化艺术教育、理论研究或艺术创作有显著成绩者;
5、本院各级负责人中成绩突出者。
第九条 选聘研究员的程序是:
(一)个人写出受聘申请书;
(二)提供文化艺术类的作品或论文,以及所获得的学术成果证明文件;
(三)提供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
(四)由省院审查合格后,颁发兼职研究员证书。
第十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院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二)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或免费权;
(三)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四)受聘自愿,解聘自由。
第十一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院年度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用和学术职务保障金。
第十二条 研究员自愿解聘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研究员证件。
研究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学术职务保障金,不完成本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将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院股东会议。
股东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院章程;
(二)任免院董事会成员和院长、副院长;
(三)审议董事会和院长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各项决议必须由出资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授权人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 董事会的职责和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院董事会由产权人或产权代表人组成。实行按投资数额大小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正、副院长的选聘;
(二)决定院工作部门、直属研究所、市地分院、县市区研究所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任;
(三)负责研究院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研究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五)负责研究院行政负责人、学术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工作考核;
(六)调查处理违章违纪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股东单位最大的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会议决定,无限定任职期限。
第十九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服务收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经营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研究员的服务费和学术职务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院长、副院长的聘任职责及有关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长由院董事会选聘。
(一)其主要职责是:向董事会推荐副院长、监事会主席、学术委员会主席人选。
(二)组织管理研究院的各项行政及业务工作。
(三)选聘院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组织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五)组织召开院务会议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六)检查和考核院工作人员及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四条 院监事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院财务收支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工作,负责院学术研究和研究员业务工作。院学术委员会设艺术评审委员会、作品鉴定委员会和理论研究委员会等,履行院的学术研究、评审鉴定和科研职能。
第二十六条 党团工妇等组织按各自章程组建并运行。承担领导和保障院各项工作的责任。院党委书记一般由院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党委另选院内其他人选担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院注销时,先由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董事会。。
第三 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