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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 作者:书协    转贴自:中国书画信息    点击数:10473    更新时间:2007-10-2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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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

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HARD 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硬笔书法家协会是由山东省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家和广大书法爱好者、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由个人或团体会员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其主要任务是服务全省书法使用、教学和研究队伍,普及提高全社会书法水平。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市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书法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二)经批准,开展书法评比、展览和交流活动;

   (三)发展和管理会员队伍;

   (四)组织书法艺术作品的创作;

   (五)经批准,进行书法艺术品的评审和鉴定;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书法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1、出版过书法作品或理论专著者;

   2、在本会历次举办的书法比赛中荣获三等奖以上者;

3、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过书法作品或书法理论文章者;

4、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或艺术创作有显著成绩者;     

    (四)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五)成绩突出的地市、县、区和县以上行业单位的书法团体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加入协会者须交本人书法作品两幅或书法论文一篇,可吸纳为个人会员;

 (三)书法团体和与书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经考察认定符合条件者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或免费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晋升书法等级;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在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要负责团体学术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 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有权处理如下日常事务。

1.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2.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4.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二十 本团体由副理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三十 本团体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称谓,不发展分支机构的会员。

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三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三十八 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十八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四十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七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九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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